1 依據《立法會條例》(第542章)第15(1)(a)條,何啟明於2020年6月1日辭去立法會議員席位後不再擔任該席位。
2 鄭泳舜於2018年3月11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中獲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員,並於2018年3月2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宣誓就職。
3 謝偉銓於2018年3月11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中獲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員,並於2018年3月2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宣誓就職。
4 陳凱欣於2018年11月25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中獲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員,並於2018年11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宣誓就職。
5 范國威於2018年3月11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中獲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員,並於2018年3月2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宣誓就職。
按照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9年9月13日作出的判決,范國威並非於2018年3月11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中妥為選出的立法會議員,亦沒有另一人妥為選出。按照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12月17日拒絕范國威的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,憑藉《立法會條例》(第542章)第72(5)(b)條,范國威於2019年12月17日不再是立法會議員。
6 區諾軒於2018年3月11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中獲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員,並於2018年3月21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宣誓就職。
按照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9年9月2日作出的判決,區諾軒並非於2018年3月11日舉行的立法會補選中妥為選出的立法會議員,亦沒有另一人妥為選出。按照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12月17日拒絕區諾軒的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,憑藉《立法會條例》(第542章)第72(5)(b)條,區諾軒於2019年12月17日不再是立法會議員。
7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,宣布梁國雄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,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,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。
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,宣布羅冠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,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,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。
9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,宣布姚松炎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,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,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。
10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裁決,宣布劉小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被取消就職立法會議員的資格,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,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。